售樓小姐施某某將開發商給予購房人的8%的折扣優惠進行了隱瞞,以團購優惠為由,要求購房人另外拿出2.3萬元享受所謂的6萬元優惠。近日,高新法院審理了這起罕見的詐騙案件,一審以詐騙罪判處施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
2014年2月,市民熊某某到成都高新區一樓盤售樓中心選購房屋,置業顧問施某某向熊某某介紹該樓盤目前有一定的折扣優惠可以代為申請,在她的推銷下熊某某決定購買該樓盤房屋并交納定金人民幣5萬元。幾天后,售樓方審批確定熊某某可以享受購房總價8%的優惠,但施某某隱瞞了該信息,謊稱售樓方正在做交2.5萬元抵6萬元的團購活動,并誘騙熊某某參加。3月3日,自認為享受了購房總價優惠的熊某某交付給施某某“團購金”,經雙方協商“團購金”確定為2.3萬元,隨后與售樓方簽訂了購房合同。
2014年4月中旬,因購房按揭貸款未能通過銀行審批,熊某某到樓盤售樓部協商退款事宜,由于退款金額與自己交納金額不符,施某某的伎倆被當場拆穿,而此時施某某還矢口否認收到過“團購金”,熊某某更加確信自己被騙并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后,在樓盤售樓部將施某某擋獲。案發后施某某向被害人退賠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近日,高新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當庭作出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決施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本案被告人利用了購房過程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及購房人對置業顧問的信任才能詐騙得手,這暴露出售樓方在內部管理中存在監督的漏洞。同樣也給購房人提了個醒,對額外交納“轉讓費”“團購金”等費用有必要索要對方單位出具的收據等資料并保留銀行轉賬記錄,對購房事宜不清楚的地方主動詢問售樓部,降低被騙的風險。